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4日 09:3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班主任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高工委〔200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管理实行辅导员和班主任管理并行的管理体制,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坚持“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以院系为主”。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在职责上各有侧重,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做好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指导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思想品德、诚信、法纪法规、安全防范和国防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

3.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学生深度辅导活动,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院系的重大事项,及时化解矛盾,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4.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学生特殊群体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落实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指导学生创建文明宿舍,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5.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设计和发展规划,指导好学生就业工作。

6.指导和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优良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做好学生的综合考评、学生违纪处理等工作。

7.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指导、协助或参与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自管会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8.做好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做好思想政治理论、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党课和团课、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

9.完成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院系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要求是: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5.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标准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其中,院系的每个年级均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中选聘。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学校新引进的专业教师,原则上都要从事1—2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严格按照科学的选聘程序,客观公正地选拔聘用。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在学校的统筹和指导下由各院系组织实施,选聘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辅导员的聘任一般与学校全员聘任一并进行,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聘期一般与其他教职工聘期一致。班主任聘任期限和时间由各院系自行确定,一般不低于3年。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九条 学校把辅导员、班主任培养纳入学校教师培养规划,把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纳入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辅导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员业务培训,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会议,采取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科研能力。

各院系负责班主任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新辅导员、班主任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掌握学生工作的基本方法,熟悉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在职称推荐和聘任、职务晋升时,对辅导员和班主任给予适当政策倾斜。条件成熟时,将辅导员职称晋升数额进行单列,实行辅导员职务职级制。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处是院系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由学校研究批准方可。班主任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以专职辅导员岗位进入的人员任期届满后,符合教学岗位任职条件、经竞争上岗等程序,可聘任为专职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思想觉悟、工作态度和责任心、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勤”主要考核常规工作情况;“绩”包括工作量和工作成绩两部分。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依据《辅导员考核细则》(2015年出台),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优秀指标按照辅导员人数的一定比例单独核算。考核结果报学校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班主任考核由院系自行组织实施,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部分。各院系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院系《班主任考核细则》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评优、职务聘任、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七月开展“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评比活动,按一定比例评选,于教师节统一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辅导员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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