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24日 09:3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资助、奖励、荣誉和发展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训练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开学两周内缴齐相关费用后方能办理本学年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者“绿色通道”等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表演、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等多种方式方法。教育实习(见习)、社会调查、艺术实践、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各科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结构成绩计分办法,凡考试成绩60分以上或五级制(两级制)及格等次以上者,即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要参加补考或重修。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学生旷课两次,和因病因事请假出勤率低于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期末或结业考核,按一门不及格科目对待,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上外堂体育课,须经学校医务部门证明、体育教学部批准、教务处备案。但应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和见习,也可取得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全部成绩合格的准许升级。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第一周,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某门课程,应随下一年级听课,若开课时间冲突,安排确实有困难,应在教师指导下自学。重修考试一般随下一年级考试同时进行。重修不及格,允许再重修一次。

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考核课程累计一半(含)以上但不超过三分之二不及格的予以留级;不及格课程累计不到一半但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一(含)课程不及格的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学业基础上,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确认后,可以在相关课程中记录成绩或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要予以标注。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试科目试卷作废,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予以全校通报。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程内作弊两次以上者,不准毕业,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要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将学生的诚信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的学业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的,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只在新生入学一学期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一般遵循以下要求:

1.专业跨文、理大类的,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不得调整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注册入学的学生、招生渠道不一致的(夏季高考、春季高考、对口高职等)学生一律不得调整专业;

4.专业性质有区别者一般不予调整;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6.要遵循其他学校有关专业调整的相关规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处于毕业年级或者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专科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符合转学条件的,同意转出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向拟转入学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接到其他学校学生的商请转学函,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向转出学校出具接收函。学校转学手续在每年6月份办理。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转出学校负责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创业休学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为四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不含创业休学)期限为一年。全学程只能休学(含创业休学)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休学创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申请休学创业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要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内考核课程累计三分之二(含)不及格的;已留级但未达到学校学业成绩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要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或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考核不合格,或毕业前有不合格的课程,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向学校提出申请,随下一级补做或补考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仍不合格者,不换发毕业证,不再安排补做或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要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坚持校务公开制度,设立书记、校长信箱,建立校生联系平台,畅通校生沟通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严禁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在校内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登记后方可施行活动。学生团体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进行,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鼓励和提倡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努力为学生营造安全、卫生、秩序的住宿环境;学生要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宿舍卫生、作息和安全要求;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宿舍争创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受到表彰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相应的荣誉称号,对获得表彰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学校对在校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可获奖学金;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优秀学生和奖学金评比、选拔、评审、公示和表彰制度,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对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勾结校外人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曾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应从重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要严格规范并执行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作为常务委员;申诉人所在院系教师2名,学生代表1名作为临时委员,共11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明确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职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规则,客观公正的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报学校研究后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淄师政字[2005]9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下一条: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关闭

地址: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行政楼   电话:0533-3821601   邮编:255130
版权所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