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

高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6年11月29日 13:27  点击:[]

1、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学生、研究生。

2、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仍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2014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财政补贴320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的大学生免缴。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类别

个人缴费标准(元)

学生儿童

80

城镇居民

200

农村居民(两类标准任选其一)

200

100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者

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予以代缴。

3、缴费方法

大学生医保费按学年缴纳,从2013年下半年入学新生开始,改变一次趸交的办法,由学校按学生在校就读时间统一组织收缴,一年一交。

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不再代收代缴。

4、参保时限及办理地点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学生,不享受中断年分的财政补助,所有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补缴费用一并交由学校代为交纳。

5、大学生医疗待遇如何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了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按照规定,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具体标准

学生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20万元

线

一级医院

100元

二级医院

100元

三级医院

100元

报销比例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

85%

其他一级医院

75%

二级医院

70%

三级医院

55%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享受政府代缴的困难人群,在指定医院就医,取消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种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二次补偿办法,二次补偿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具体如下:

学生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累计不超过20万

起付线(单独计算)

500元

年度内初次报销

30%

2014年度二次报销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不低于20%

其他签约医疗机构

不低于10%

普通门诊统筹,在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元以上900元以内,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初次报销比例为30%;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实行二次报销,2014年度,二次补偿比例不低于20%。

除门诊慢性病外疾病外, 参保人因其他疾病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学生

最高支付限额(单独计算)

900

起付线(单独计算)

50

年度内初次报销

30%

2014年度二次报销

不低于20%

对于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元。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其中药品目录(未含基本药物)2300多种明显宽于新农合1100多种,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也宽于新农合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包括了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给予支付。

7、大学生住院就医结算

大学生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向医院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凭卡(证)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联网结算手续等告知义务或在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未征得患方同意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联网结算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自负10%后,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8、大学生转外就医

市外转诊就医的,需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并提供本市转诊指定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

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通过省就医结算平台就医的,按照省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市外急诊住院的,住院3日内要通知学校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转诊备案。

9大学生转外就医手续如何办理?

(1)转外住院: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时,首次转诊需到转诊医院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转诊医院范围:辖区内有三级医院,三级医院办转诊手续;辖区内没有三级医院,以最高级别医院办转诊手续。然后再到参保地医保处办理备案手续。

(2)慢性病转外治疗: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的,其签约就诊医院为我市规定的对外转诊医院的,方可由签约医院主治医保医师根据市外转诊协议医院名单范围,开具《门诊慢性病市外转诊登记表》,并在参保人门诊大病历中详细记录,由医院医保科复核确认。

(3)慢性病人市内转诊: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内其他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的,由签约就诊医院的主治医保医师根据逐级转诊的原则,开具《门诊慢性病市内转诊登记表》,并在参保人门诊大病历中详细记录,由医院医保科复核确认。

10、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一)参保大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外地)自然疾病、外伤住院办理

(1)自然疾病住院

需先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由老师通知学校医保管理部门,开具学生《淄博市医疗保险外地住院备案表(大学生)》,参保人入院五日内,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在院校专管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处)备案。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校后持《淄博市医疗保险外地住院备案表(大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医院门、急诊病历或相关证明急症发作的材料、住院发票、收费明细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2)外伤性疾病住院

需先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由老师通知学校医保管理部门开具学生《淄博市医疗保险外地住院备案表(大学生)》。参保人入院五日内,到市医保处办理外伤性疾病住院审批及外地住院备案。

办理外伤性疾病住院审批提供材料:

1、《淄博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性疾病住院登记表》

2、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3、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报销同上。

(二)参保大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外地)因病、外伤住院后转诊的。

参保学生实习期间住院后需转诊治疗的,必须由住院地经治医院出具转诊证明。住院期间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由老师通知学校医保管理部门,开具学生《淄博市医疗保险外地住院备案表(大学生)》。参保人入院五日内,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在院校专管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外伤、转诊的需审批)。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校后持首诊医院转诊证明、《淄博市医疗保险外地住院备案表(大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外伤的须持已审批的外伤审批表、转诊须持转诊审批表)、医院门、急诊病历或相关证明急症发作的材料、住院发票、收费明细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该类情况参保人按转诊处理,需扣外转证自付比例。

(三)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期回原籍因病(伤)住院的。

参保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住院的,其报销待遇视同在本地住院治疗报销(联网医院可直接报销)。未联网医院住院,出院后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开学后持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住院发票、收费明细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学校出具的原籍证明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在假期外出(非原籍)因病住院。

有医院急诊证明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开学后持急诊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并持住院医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没有医院急诊证明的,首先在住院后第一时间告知学校责任老师。由学校开具证明信。证明信中明确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学校院系。同时注明学生的原籍及是否实习。在就有就诊医院开具相关病例写明伤病事实。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开学后持学校、医院的相关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并持住院医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该类情况参保人按转诊处理,需扣外转证自付比例。

(五)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期回原籍因病(伤)住院后转诊的。

参保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住院后转诊治疗的,必须由原籍经治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出院后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开学后持转诊证明、身份证、学生证、住院医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学校出具的原籍证明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该类情况参保人按转诊处理,需扣外转证自付比例。

11、门诊慢性病证如何办理?

大学生患有慢性病,可由个人持以下材料到相关医院办理申请鉴定手续,经医疗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并为其建立病历档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每名参保人累计最多只能申请三个病种。

(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

(2)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二级以上医院)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张

(4)一张免冠一寸照片

(5)未住院需提供:

①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②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③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如何就医?

门诊慢性病人应在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院各选一家(乡镇卫生院、厂矿医院等一级医院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门诊慢性病人在社区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慢性病病人在一个年度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计算限额设定为4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定为4500元(恶性肿瘤为7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在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达到限额后,参保人应当到签约医院就医购药。不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就医购药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补助。门诊慢性病人一年内不得擅自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一年后需要更换协议服务单位的,需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签约协议服务单位更换后,应携带原签约协议服务单位的门诊慢性病人档案,交至更换后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保管。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凭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和门诊慢性病证(淄博市慢性病鉴定结论表)等有效证件,至本人签约的慢性病协议单位医保门诊慢性病专门窗口就医。参保人因慢性病在签约的门诊慢性病协议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超过门诊、社区限额的部分不予报销。参保人每年度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后的自付金额,次年待医保处网络审核全年费用后,由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处通过医保系统进行汇总审核,全市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当年最高补助上限,并进行二次补助,相关二次补助金额由市、区县医保处分别委托指定银行拨付至参保人的医保个人专用结算存折上。2014年慢性病二次补助金额不低于20%。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如何就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制。学生儿童可在全市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有校医院的选择校医院,无效医院的就近选择社区),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时,应告知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名称。

15、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由所在学校或家庭凭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市医保处地址:张店区联通路290号,西九路与西十路之间,民泰房产中心对面

市医保处咨询电话:3173158

电话咨询内容:就医转诊、实习期间住院、外伤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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