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版)>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57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等金融机构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当年在高校获得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山东省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所在生源地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解读贷款政策,解答学生贷款问题,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统计信息工作;
(二)负责国家开发银行系统中各类信息维护、更新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向各院系、计划财务处提供本学年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四)组织各院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 各院系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负责建立借款学生档案资料。及时统计并上报借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借款学生就业、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参军、出国留学或定居、死亡、失踪等);
(二)督促、提醒毕业生和续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相关手续;
(三)督促学生及时送交受理证明,以院系为单位统一上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我校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财务信息和我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二)负责贷款学费到校后的核实、对账、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十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20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人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
(一)首次申请
借款学生应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并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与共同借款人携学生本人签字的《贷款申请表》(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户口薄原件,同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新生办理时,需提前在高中进行预申请。在校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二)续贷
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和《贷款申请表》。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表现。续贷声明需经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续贷申请。借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续贷学生可选择线上办理或者线下办理。线上办理的借款学生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身份后,完成贷款线上申请。线下办理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贷款申请表》(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持申请材料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及已经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经办人根据受理证明或回执校验码短信办理网上回执录入手续。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份,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即贷款合同生效时系统自动生成的“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完成学费扣缴、余款发放等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确认。每年6月30日前,各院系应组织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应届毕业生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并告知学生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违约后果和维护个人信息。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的毕业确认申请进行审核。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信息进行变更,需携带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还款计划变更。借款学生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
第二十一条 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由上级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同时进入还款期。还款程序执行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如发生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院系需及时通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并提醒借款学生或者其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合同变更。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告知淄博市教育局及该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的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其中,借款学生失踪或死亡的,学生家长需持相关证明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如本规范实行后上级又印发新的生源地贷款管理办法,则相应条款依据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4年3月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淄师政字〔201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