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10月14日 15:2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育人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负责我校勤工助学的领导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第五条 用工部门(或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岗位需要对学生进行专业(办公)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学生从业素质。各设岗部门要指派一名指导教师负责上岗学生的考勤、指导工作,随时了解本岗位学生的上岗情况和思想状况,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加强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合理设置和增加校内固定岗位,积极拓宽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一般为一年。岗位设置要符合“因需设岗”的要求,所提供的岗位力求体现“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让学生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通过校内勤工助学,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职业实践和锻炼,参与校园事务管理。临时岗位,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单位有重大事项或应急性工作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年3月份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设岗部门填写《淄博师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填写盖章后交到学生处审批。临时岗位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每年3月份,学生处在全校各单位征集勤工助学岗位,设岗部门填写《淄博师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填写盖章后交到学生处审批,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学生处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岗位需求信息提出申请,并填写《淄博师专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院系学工科审核。

第十二条 院系进行初审,学生处结合学校经济困难生数据库备案情况、申请学生的思想和学业情况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的学生按申报岗位分到各设岗部门。

第十三条 设岗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对学生进行面试,并确定勤工助学学生人员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统一设岗,报酬统一支付,不再审批各院系及单位自主设岗。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并逐月上报。学生处根据考核结果,统一从学生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工资。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工资标准每年确定一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发布的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按工作量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不低于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与学生共同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上报学生处备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可以予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3月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淄师政字202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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