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由院系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学工科长、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等组成。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初审等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院系考核。
第七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从班干部、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20%,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已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A)、困难学生(B)和特殊困难学生(C)三档。十一类重点保障人群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都须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困难档次评定参照如下:
(一)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教育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已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易致贫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4.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7.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但无力缴纳学费及住宿费,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2.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的;
3.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稳定经济收入的;
2.家庭有较大数额负债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较大损失的;
4.学生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者;
(七)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八)在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九)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份。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次年四月份集中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包括提前告知、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初定、学校批准、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专题培训,学习、研讨并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明确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院系考核;摸底调查,制定认定标准,针对学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进行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并通过数据分析,结合学校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各院系需开展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会议,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与资助工作有关的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学习领会学生资助政策文件管理规定,熟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要求班主任组织召开资助育人主题班会,宣传国家、省、市及学校资助政策,积极引导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贫富差别,培养学生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感,自立自强,树立带领家庭高质量脱贫的信心。要求班主任深入学生班级、寝室,与学生面对面交流,帮助学生分析自己的家庭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各项指标内容,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至所在院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填写好有关材料后上报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依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并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系统量化考评结果(认定分数)、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学生情况进行评议。评议和认定过程要有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认定评议小组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应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第十九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参考量化评价,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初步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评议和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通过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形式对部分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家访。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院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校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在公示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核,如有错误,可到学生资助中心及时更正。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档案,并最终确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院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调整,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院系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进行监督,为认定资格复查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不低于30%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院系工作人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要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生活脱贫的同时做到心理脱困,指导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诚实守信、战胜困难,树立成功立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心态。
第三十条 学校、院系要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媒介,大力宣传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的有关资助政策和措施,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