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淄博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受灾等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若个别符合条件学生在充分了解资助政策的情况下,不履行申请程序,主动放弃申请资助,要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根据上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向各院系、计划财务处提供本学年免学费学生名单;
(二)负责各类资助管理系统中学校账户及信息的维护及学校财务管理系统中免学费学生信息的维护;
(三)负责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及统计信息工作;
(四)组织各院系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宣传相关政策,解答学生免学费问题。
第五条 各院系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档案资料;
(二)负责免学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时统计并上报免学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参军、出国留学或定居、死亡、失踪等);
(三)引导学生及时填写申请材料,以院系为单位统一上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校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财务信息及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二)负责免学费资金的核实、对账、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
(一)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
每年9月30日前,孤儿、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填写《淄博市市属高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6-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及免学费金额报市教育局。9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学生,纳入下学期资助范围。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市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从校内资助经费中补足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费。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将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原《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的实施办法》(淄师政字[201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