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7〕7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救助条件及金额
因下列原因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可申请突发性困难救助。
(一)学生本人因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1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突发性补助;
(二)学生家庭成员(父母及未婚兄弟姐妹)因突发疾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突发性补助;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因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实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1000元突发性补助。
第三条 救助流程
(一)突发困难情况发生后,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附件9-1)。因病申请救助,需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医疗保险费分割单;因灾申请救助,需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二)各院系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救助学生的初审名单,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对各院系提出的初审名单逐一复查,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学生资助中心制表,计划财务处发放资助资金。
第四条 监督与管理
(一)各院系对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二)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救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在救助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救助资金外,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