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包括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其中,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和中职一、二年级学生人数分配。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1)或《淄博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4-2)。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职国家助学金实施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本班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本院系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各院系初审人选资格,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淄博市教育局。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5月31日(11月30日)前,学校将春(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