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本院系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等因素。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3)。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十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各项条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评,提出本班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报本院系评审小组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初审结果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各院系推荐人选资格,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0月30日前,将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