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2年08月29日 09:57 王丽丽 点击:[]

第一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在各院系同年级学生内进行排名。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第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市分配名额和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各系学生管理工作质量、教学质量、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等因素。

第五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评审工作。

(四)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依照回避制度,评议对象及其近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八条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各项条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评,提出本班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报本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审议确定推荐人选,初评结果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各院系推荐人选资格,提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025日前,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每年12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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