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良好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
1、十佳大学生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2、三好学生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班级、党团支部和校、院系学生会及学生自律组织等主要成员。
4、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
5、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以上所有班级。
(二)评选比例
1、十佳大学生评选数量为10名。
2、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为评选范围内学生总数的5%。
3、优秀学生干部为评选范围内学生总数的3%。
4、先进班集体为评选范围内班级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一)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集体,崇尚科学。
2、刻苦学习,成绩优异,每年均获一等奖学金。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每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专业或年级)前三名,无补考和违纪情况。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为他人服务,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4、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无补考现象。
3、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年内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学习刻苦努力,无补考现象,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学年内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无考试不及格现象,历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5、积极参加省、市、学校组织的毕业实习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6、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级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班学生都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班委成员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3、全班同学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程序
(一)按照学校评选通知要求,各院系充分发扬民主,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广泛听取辅导员、班主任、授课老师和同学意见后,提出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在综合考虑各班级在本学年的综合表现的基础上提出先进班集体候选名单。
(二)由院系领导审核后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有关评选材料并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校内组织评审活动,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确定评优人选并予以表彰。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一般为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毕业生相关评优一般为每年4月份组织评优。
(二)各级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和推荐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审核和报送有关材料。
(三)积极开展十佳大学生事迹宣讲活动,加强对受表彰学生的发展指导。
(四)对评选的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发现有违纪现象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五)院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由院系参照本办法产生,报学生处备案,但名额分别不应超过学生数的8%、5%、8%以及院系班级15%,由院系表彰。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师专三好学生评选办法》、《淄博师专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淄博师专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