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山东省有关高校困难学生资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我校国家计划内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措施获得一定的资助。
二、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学生自助的办法帮助其解决生活费问题。学校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发放奖、助学金。同时引导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精神,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学生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以此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解决生活费问题。
三、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帮助学生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的方式缴纳学费。学校负责联系国家指定的银行并协助银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四、当年录取的新生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没有办法筹措足额学费和住宿费,可先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五、对于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六、对通过贷款交纳学费或已交纳学费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
(一)学费减免的条件
1.无父母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身患残疾学生;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它优抚对象子女;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
5.农村家庭年收入低于2000元且家中有危重病人的子女;
6.同样条件下的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但因违反校规校纪、累计有二门以上(含二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学生(因病休学除外),学费不予减免。
(二)学费减免额度和比例
学费减免分减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学费的减免额度和等级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但每人减免的额度不高于学生当年应缴学费的数额。学费减免按学年计算。除个别特殊情况,原则上减免数额不超过本年度学费的一半。减免比例视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申请学费减免的程序
1.每年10月份,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学费来源。各院系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经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处。
2.学生处负责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学费减免的具体意见,报请学校批准。
3.将学校批准予以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向学生发放有关款项。
七、资金管理
1.学校于年初预算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学生资助。事业收入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另行统计,不计入5%的经费提取基数。
2.使用范围:校内资助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含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等)、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也可用于学生资助教育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等。
3.经费的管理。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处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等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一经发现,立即追回资助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扶助的实施意见》(淄师政字〔2006〕5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