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的学生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学生高尚品德、优良学风、创新精神和良好社会实践能力的发展,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即: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基本素质与发展素质双向评价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应涵盖学生基本素质和发展性素质
(一)基本素质:主要包括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1.思想道德素质:主要体现在政治表现、价值观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团结友爱等方面;
2.科学文化素质:主要体现在专业思想、学习态度、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等方面;
3.身心健康素质:身体素质主要考察体育课成绩或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心理素质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良好的群众关系等方面。
(二)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能力素质和创新素质。
1.能力测评主要包括社会工作(主要指学生在校内各类学生组织的任职情况)、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
2.创新测评主要指学生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
四、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一)结果的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性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包括基本素质分和发展性素质分两大方面的成绩。基础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不低于25%,科学文化素质分不低于50%,身心健康素质不高于10%;发展性素质中能力素质分不高于10%,创新素质分不高于5%。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实行等级制评定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以班级为单位优秀不高于30%,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低于50分的为不合格。
(二)测评结果的应用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1.评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2.评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3.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相关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4.毕业生鉴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5.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参考依据。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要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具体负责对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测算、初评、汇总工作。
2.院系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院系要成立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审核、认定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3.学生处统筹负责全校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监督工作。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期为一个测评单位,在每学期初进行。
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
1.学生基础性素质评价要由学生本人就上学期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和自评,班级测评小组依据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细则),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和学生自评情况进行评议并核算结果。
2.学生发展素质评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证明材料,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认定,并依据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细则)进行核算赋分。
3.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核算出综合成绩经班主任签字后报院系。
4.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如有特殊情况,需复议的,经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后,可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级测评小组会议进行复议。
5.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核无误后,要在本院系公开测评成绩。各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质询,如仍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处申诉。
6.测评结果无异议后,各院系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班级统计,报学生处备案。
七、各院系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后予以实施。
八、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淄师政字〔2008〕16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