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院系学生工作考核办法

2017年10月24日 09:25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要求,保证学校学生工作的贯彻落实,科学评价院系学生工作实绩,充分调动院系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学生工作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院系学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和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部署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考核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院系学生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与学风建设、学生事务管理与发展指导、学生工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

1.院系学生工作考核采用过程考核、集中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工作实效进行评价。

2.过程考核主要评价院系学生常规教育管理的状态,由学生处组织有关教师和学生组成检查组,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常规动态督检的方式进行;集中考核主要评价院系学生工作的绩效和质量,由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听汇报、看材料、查记录、做调查等方式进行;民主评议主要考察院系学生工作的职责履行情况,包括学生评议和职能部门评议,学生评议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职能部门评议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

3.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过程性考核占30%,集中考核占40%,学生民主评议占20%,职能部门评议占10%。

4.根据院系人数的不均衡性,在常规教育管理考核中适当考虑管理难度系数,具体系数的界定参照当学年在校学生数的差异状况而定。

四、考核评定

1.院系学生工作考核以学期为单位进行,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考核结果可按两个学期合并使用于年度或学年度的相关评比活动。

学年考核成绩=第一学期考核成绩×50%+第二学期考核成绩×50%;

年度考核成绩=上学年第二学期考核成绩×50%+本学年第一学期考核成绩×50%。

2.院系学生工作等级评定以学年为单位,依据学年考核成绩进行。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五、表彰奖励

1.院系学生工作学年考核成绩位于前三名且考核等级优秀者,为当学年的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学校将予以表彰并颁发奖金。

2.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在各类学生工作推优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适当增加比例。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1)院系学生中出现如罢课、集体上访、集体起哄闹事等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稳定事件;

(2)院系学生中有宣传、加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反动帮会的;

(3)院系学生中出现群体恶性事件(打群架)的;

(4)因信息不畅、工作不力,发生学生在校期间严重伤亡事故或个体刑事案件的;

(5)学生各类评优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学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淄师政字〔2008〕16号)同时废止。

2.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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