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09月01日 10:59 王丽丽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鲁教财字[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负责我校勤工助学的领导工作;学生处设学生资助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岗部门要指派一名指导教师负责上岗学生的考勤,指导工作。同时要随时了解本岗位学生的上岗情况和思想状况,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7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加强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合理设置和增加校内固定岗位,适当拓宽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一般为一年。岗位设置要符合“因需设岗”的要求,所提供的岗位力求体现“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让学生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通过校内勤工助学,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职业实践和锻炼,参与校园事务管理。临时岗位,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单位有重大事项或应急性工作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年3月份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设岗部门填写《淄博师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填写盖章后交到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批。临时岗位须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未经学生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章 申请程序

十条 每年3月份,学生处在全校各单位征集勤工助学岗位,设岗部门填写《淄博师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填写盖章后交到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生处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岗位需求信息提出申请,并填写《淄博师专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院系学工科审核。

第十二条 院系进行初审,学生资助中心结合学校经济困难生数据库备案情况、申请学生的思想和学业情况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的学生按申报岗位分到各设岗部门。

第十三条 设岗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对学生进行面试,并确定勤工助学学生人员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并逐月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统一从学生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工资。学校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岗位由各部门自行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每月工资标准为500元,平均工时工资为17元;按工作量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为12元。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薪酬参照校内岗位酬金执行,可上下浮动。学生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结余资助经费可统筹用于校外助学保险,以及与学生资助活动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淄师办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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