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2年09月01日 10:36 王丽丽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类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品行优良;

3.热爱专业,学习勤奋,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身心健康。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参评周期内有学业成绩不合格;

2.参评周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

3.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当学年未进行注册;

5.学生休学期间。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面向学生个人设立以下三类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学生,是校内设立的学生最高荣誉。

2.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励志奖学金:

奖励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或参加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的学生。

(三)专项奖学金

由社会自愿向学校或部分院系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体现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学生发展的关爱。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

(一)数额和金额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比表彰10名,与校十佳大学生评选合并进行,获得“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同时获得校长奖学金。奖学金为2000元。

(二)申报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专科学生;

2.每年均获一等奖学金,历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列参评所在班级的前10%; 

3.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4.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比例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分别为:一等比例不超过3%,奖学金为1200元;二等比例不超过5%,奖学金为1000元;三等比例不超过7%,奖学金为800元,获奖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5%

(二)申报条件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满足上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业考核成绩名次均在本班级学生的前10%以内且另一项成绩名次不低于30%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满足上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业考核成绩名次均在本班级学生的前20%以内且另一项成绩名次不低于40%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满足上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业考核成绩名次均在本班级学生的前30%以内且另一项成绩名次不低于50%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

(一)数额和金额

励志奖学金一般不设固定比例和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奖学金为500元。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积极投身国防建设,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表现良好;

2.主动挑战市场,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3.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到非生源所在地的西部地区或其他贫困地区服务。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

(一)奖项设置及奖励金额

奖学金名称、评选名额和奖学金额度由学校与捐助单位协商后具体设定,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门办法。

(二)评选条件 

1.符合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基本条件或设立专项奖学金单位提出的条件;

2.符合专项奖学金具体评奖要求。

(三)评选办法 

学生本人申报,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评审小组评定。获奖学生需填写专门的申请审批表格。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发布通知,学生自主申报并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材料;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两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进行汇总、复核和复评并经学校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三条 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学校奖学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淄师办字〔2019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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