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21日 10:5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及《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淄师政字[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宣传统战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重视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层次和服务质量,寓教育于管理服务之中,指导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完成相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进修培训人员、实习人员、交换生等。

第二章 公寓入住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公寓集体住宿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实行学校统一调配、院系具体分配、班级集体住宿的原则,未经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调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并由物业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后方可调换,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六条 每间宿舍按照学校核定标准安排住宿,每个宿舍选任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其他同学应积极配合舍长的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统一配发锁具和钥匙,学生不得私自撬锁、换锁或加锁,不得将钥匙转借本宿舍外其他人员。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员统一管理,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管理员值班室办理,丢失或更换钥匙应及时到管理员值班室报备。

第八条 遵守作息时间,教学时段和晚休时间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期间出入公寓须出示假条或经院系辅导员同意,规定时段实行刷卡出入并履行登记手续。因集体活动需晚归者,由所在院系或活动负责部门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备。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学生公寓,须填写出入单并经分管部门签字盖章,报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毕业生如特殊原因需延迟离校,需填写《延迟离校住宿申请表》经原所在院系同意,由公寓管理中心安排暂住,并在规定时限内退宿。毕业生办理完离校退宿手续后应及时离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条 因休学、退学需办理退宿者,按有关离校要求履行退宿手续;因身体疾病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办理退宿者,须持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意见并经学生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病愈后需恢复集体住宿的,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实(见)习期间,由教学部门集中安排在校实习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视学生情况安排集中或分散住宿;分散实(见)习的期间,学生如需在校住宿,须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核实同意后,持住宿申请表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入住。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因公或特殊原因需延迟离校或提前返校需在校住宿的,须到所在院系申领并填写《延迟离校住宿申请表》和《假期住宿申请表》,经院系或用人部门审核同意报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保卫处3821110,公安110,火警119,急救120),并立即向公寓管理中心、院系、保卫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攀爬门、窗、阳台及楼顶等,离开宿舍应及时锁门关窗,晚休时要关闭门窗,不在宿舍内存放大宗现金,私人贵重物品要注意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集中存放行李、卧具等,要服从安排。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各类管制刀具、弹弓、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存放或使用插座、插排、电炉、电吹风、电夹板、电热壶、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毯、加热棒、电热器、暖手宝、酒精炉(包含固液体酒精)、鞭炮等违章违规电器和明火用品,不得在公寓内吸烟和燃烧废旧书纸等物品。

第十八条 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充电器、充电宝、排气扇等),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离开宿舍时,应认真检查是否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动用总电源开关及保险设施,不得私自加大公寓内统一安装的灯泡或日光灯等电器的功率,严禁随意改、动暖气管道阀门。严禁在宿舍或楼道内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以免阻塞疏散通道,造成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或管领各种动物,对私自带入公寓者限期自行处置,对有防疫隐患的学校有权联系相关部门就地处置;如因豢养宠物引发人际关系矛盾或卫生防疫问题者应追究豢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宿舍内存放安全违禁物品者,如涉及治安管制物品一律予以罚没;一般违禁物品由检查人员交学生所在院系代为暂存,假期离校时交还当事学生带离。

第四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讲究个人卫生,宿舍内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被罩、床单、枕巾等应经常清洗更换,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卫生由住宿人员共同负责,建立值日制度,做到每日清理,保持地面整洁、门窗干净、被褥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垃圾及时清理,严禁乱倒垃圾或将垃圾堆放在走廊上。

第二十四条 维护公共卫生,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和维护工作。严禁向洗刷间水池、便池、下水道内倾倒杂物,严禁向窗外或阳台外泼水、抛弃果皮纸屑及其它物品。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张贴非法宣传材料或大小字报,不得在宿舍内外墙壁及门窗玻璃上随意贴、画、乱砸乱挂、蹬踏脚印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患有或感染传染性疾病,应自觉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消毒和灭鼠、蚊、蝇、虫害工作,学生应积极给予配合并遵照有关安全提示做好防范。

第五章 公寓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家具和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管理,以宿舍为单位建卡登记,由使用学生负责保管和维护,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改造、拆卸和带出宿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需维修,到所在楼管理员值班室报修。宿舍内家具等设施属于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损坏按学校《教室与公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退宿时,按登记卡进行验收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寓楼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及门窗玻璃,故意破坏公物要赔偿。公寓管理人员须定期对楼内水、电、暖、消防等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学校对宿舍实行单间计量,以学期为单位定额供应水电。定额部分实行免费供用,超出定额部分的费用由使用宿舍人员自行缴纳。学生应自觉办理超额用电用水手续,逾期未交者,水、电表将自动切断,无法正常使用水电。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额定功率为450W,因专业学习需要或特定用电需求需要增加用电功率,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可将宿舍用电功率调整为不超过800W。

第六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宿舍文化是指学生在宿舍区域环境内创造和形成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宿舍文化的内容要求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寓知识性、趣味性、规范性于一体。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之间可互帮互学,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室内文体活动一般选在室外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及各类活动室,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影响正常作息秩序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存放、浏览、下载和传播带有反动、色情等非法信息的网站、游戏、刊物、影像制品或软件。

第三十五条 举止文明,不在宿舍内聚餐、大声喧哗或进行歌舞、球类等影响他人的活动。使用电脑及其他音响设备应控制音量,拨打电话应注意语言文明,以免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六条 按时作息,遵守晚间熄灯制度,自觉维护作息纪律,熄灯后不乱串宿舍,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不提倡再使用电话和网络,保证良好睡眠。

第三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大宗商品,对有强买强卖者从严处理。

第七章 评比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为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学校定期开展“文明宿舍”、“优秀舍长”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优树先活动。院系学生公寓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生工作考评,学生个人在公寓的表现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十八条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连续两学期被评选为“文明宿舍”的优秀舍长,可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述规定,情节轻微者,由公寓管理中心通报至所在院系,由院系负责做好教育和整改工作;对屡次触犯者、不听劝阻者、拒不整改者、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当事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损失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造成事故或伤亡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第四十条 对在公寓区内违纪行为的给予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提报;如涉及不同院系学生的违纪情况或重大、突发、情节严重问题,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可直接提报处理意见;对已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或造成安全管理隐患的行为劝阻不听者,可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强行带离宿舍,再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及明火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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