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8年01月21日 10:4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优化教育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管理制度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由其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者;

3、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勾结校外人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5、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6、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作出处理决定,报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核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情况下,可由学生处、教务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须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由所在院系负责进行调查。如涉及两个及以上院系的,由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分别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由学生处协调调查或交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三)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由院系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汇总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材料应包括学生的个人自述材料、证据材料及院系的综合调查材料等原件。综合调查材料应包含被处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提报处分的种类和依据等。

(四)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书后,依据《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据《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均要在学生处备案,处分决定及原始调查材料由各院系负责存档。开除学籍处分的有关文件还应报保卫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在处分期间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悔改的,可按期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解除学生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填写鉴定意见,所在院系讨论通过后,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要严格规范并执行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五)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下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未受到有关法律惩处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者,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赌博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赌博者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悔改,造成行为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扰乱校园公共秩序,有打架斗殴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挑拨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作伪证、毁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据情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侵害他人人身和财物安全,有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者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不足1000元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结伙盗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诈骗、敲诈勒索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消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藏、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及赔偿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责令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损毁财物价值在500--1000元者,责令赔偿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责令赔偿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毁财物价值重大,或引发后果特别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且不听教育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均应进行教育并责令悔改。一学期中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下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1-30学时者,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50学时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旷课期间出现其它违纪行为,可累积处分。

(二)对扰乱课堂秩序、自修秩序者应及时给予制止和教育,不听劝阻或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伙同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且不听劝阻,扰乱考场纪律,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作弊且侮辱或殴打监考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缠教师妄图修改考试成绩者,使用不当手段篡改考试成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生活纪律,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者;

2、擅自留宿校外人员、异性或非本宿舍成员者;

3、无视作息制度,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

4、其它违反宿舍管理办法并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

(二)违反消防及宿舍安全用电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生严禁吸烟、酗酒,对在校内吸烟、酗酒者应及时给予制止和教育;对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在教室、宿舍等严禁吸烟场所吸烟和酒后进入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酒后滋事或因吸烟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社会交往有损学生形象和道德风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外交往中有不当行为,有损国格、校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对同一事件中涉及多种违纪行为者,突发、重大或恶性违纪事件,可合并处分、从严处分、从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列数的具体违纪类型之外其它形式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执行。

由学校做出的本条例列数的具体处分类型之外其它形式的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有关处分程序、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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