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依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市资助中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有关奖助学金评比管理办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秋季学期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助范围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且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且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5、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分三档发放,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省政府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5、热爱集体,积极主动从事学校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身心健康,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即可;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6、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额集中使用,由学前教育学院推荐2人,其余院系各推荐1名候选人参加学校的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院系。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能获得一项,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1)院系向学生公布本单位推荐名额及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2015-2016学年国家、省奖学金申请表》交至院系学工科;
(2)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评,确定拟推荐人选后在院系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院系推荐材料分两轮进行评审。第一轮评审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第二轮评审推荐“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对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工作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同意予以正式推荐。
若院系所推荐候选人不符合评选条件,所推荐名额作废不再递补,学校对空余名额重新进行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下载)并填写有关申请表交至班主任;
(2)以班级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确定拟推荐人选报院系学工科,院系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班级推荐情况,确定本院系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及学生工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同意予以正式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各院系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班会、宣传栏、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广泛宣传,确保每一位学生都了解国家的相关资助政策。
(二)要公开评选推荐指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做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院系在评审过程中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接受老师、学生的咨询、投诉,保证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在报送材料前要在院系宣传栏和网站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院系不得出现平分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充作班费、强行捐赠他人、徇私舞弊等违规情况。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获奖资格,并报请学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暂缓发放已获得的奖助学金。
1、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2、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资助金,本学年不能参与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材料报送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2015-2016学年国家、省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电子稿及文本稿,获奖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电子稿及文本稿,加盖院系公章。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双面打印,文本稿,每个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及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3、《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电子稿及文本稿,一式一份,需加盖院系公章。
(三)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资助学生人数,档次划分及资助标准发放情况等),电子稿及文本稿,加盖院系公章。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文本稿一式一份。
3、《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稿及文本稿(一式一份),加盖院系公章。
在评审过程中,申请材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并予以警告处分。各院系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于10月14日上午10:00前,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材料10月27日前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楼122房间)。
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评审系统内容要与纸质材料内容相同。
咨询电话:3821602 联系人:李欣怡
附件:1、2016年秋季国家、省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2015-2016学年国家、省奖学金申请表
3、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填表说明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