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的管理,确保学生假期往返学校的安全,经学生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惠卡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标签,运用先进的技术对其内部进行信息存储并加密,由教育部、铁道部监制。
第二条 使用时间:发售学生优惠火车票的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三条 使用范围:学生的家庭住址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需要乘坐火车回家或返校的,可凭学生证使用优惠卡。购买硬座时享受半价票优惠。硬卧享受优惠金额与同车次硬座票相同。动车组二等座享受全价票的75%。其它席别不享受优惠。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各院系统计办理学生优惠卡的信息,以院系为单位集中报送材料办理优惠卡。
第五条 学生需在学生证中乘车栏目内如实填写学生乘车区间,如当地无火车站,应填写离家最近、最方便的站名;学生证内乘车区间不填写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优惠卡无效。
第六条 优惠卡带有强力不干胶,粘贴于学生证中“火车票优惠卡粘贴处”页内,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
第七条 优惠卡第一次启用时由学生处用配套仪器写入学生个人信息和购票次数,以后每年充值1次,可购票4次。新生办理火车票优惠卡后,各班将附有优惠卡的学生证收齐,由各院系统一上交至学生处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充值。
第八条 若乘坐火车的在籍学生家庭住址有变更时,应持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涂改乘车区间无效。
第九条 学生办理优惠卡后要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或损坏,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院系核实后到学生处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申请补办,补办时交纳工本费。在申请和补办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严禁一人多卡、倒卖、转借或涂改优惠卡,一经发现将收回学生证和乘车优惠卡,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