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0日 08:47  点击:[]

第一条 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由学生处在学生入学后统一办理发放。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所在院系学工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证件。

第三条 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应爱护学生证,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其中“火车票乘车优惠卡”栏内的乘车区间,填写的火车到站应与家庭住址一致。如因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予以更改。

第五条 我校五年制的学生,在中专段升为大专段时,须统一更换学生证。

第六条 因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毕业离校时,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加盖“毕业留念”字样后发还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第七条 因休学、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而变动学籍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在院系报失,并到校报或淄博市相应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经班主任、院系、学生处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须交纳补办工本费、照片,连续两次丢失原则上将不再补办。

第九条 学生已丢失的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回的,应立即交回学生处,由学生处核销。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使用管理办法
下一条:学生证补办启用新程序

关闭

地址: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行政楼   电话:0533-3821601   邮编:255130
版权所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