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年09月12日 09:46  点击:[]

各院系:

为认真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市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认定对象

我校有正式学籍的所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机构

1、规范学校四级资助认定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从班干部、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同时提供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个别困难学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需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调查核实证明。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再填写《调查表》,只填写《申请表》。

2、院系认定

申请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填写好有关材料后上交,由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对学生情况进行评议。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评议和认定工作。评议和认定过程要有工作记录。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系人数的25%,其中特殊困难占5%,困难占10%,一般困难占10%。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3、学校审核

各院系将班级评议小组和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后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存档备案。

根据省、市资助管理中心文件要求,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院系要确保将这些学生全部纳入重点资助范围。

四、工作要求

1、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更新一次,更新时变动的人数不超过20%。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如果学生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3、各院系于10月17日前完成认定工作,需要报送的材料: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名单;认定评议小组名单;认定工作会议记录;调查表;申请表(每个学生的调查表和申请表粘贴到一起,调查表在最上面,下面是申请表,后面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通过学工系统填报,导出文本稿加盖公章报送);以及各院系认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公示情况和院系认定结果及各档次人数等)。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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