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秋季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5年10月09日 08:50  点击:[]

各院系:

依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5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市资助中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有关奖助学金评比管理办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5年秋季学期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助范围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且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且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6、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分三档发放,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省政府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5、热爱集体,积极主动从事学校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身心健康,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即可;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6、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且民族为非汉族的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良;

6、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每系各推荐一名候选人参加学校的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院系。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各院系根据条件推荐学生参加学校评审。

4、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能获得一项,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人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院系推荐情况,集中进行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个人申报、班级评议、院系推荐、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初评;

(3)院系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班级推荐情况,确定本院系推荐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人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院系推荐情况进行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院系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班会、宣传栏、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广泛宣传,确保每一位学生都了解国家的相关资助政策。

(二)要公开评选推荐指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做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院系在评审过程中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接受老师、学生的咨询、投诉,保证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在报送材料前要在院系宣传栏和网站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院系不得出现平分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充作班费、强行捐赠他人、徇私舞弊等违规情况。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获奖资格,并报请学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暂缓发放已获得的奖助学金。

1、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2、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资助金,本学年不能参与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材料报送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电子稿及文本稿,获奖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写要求:

(1)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2)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本学年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4-2015学年”;

(3)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4)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5)表格中“学习情况”栏只填写参评当学年的成绩排名和必修课门数,如无特殊情况,同年级同专业必修课门数必须一致;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且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需在同一范围内。

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一项或是两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在前30%的,还需上报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学校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校公章。(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

(6)表格中获奖情况只填写校级及以上主要获奖项目,校内的类似演讲比赛、运动会等小型获奖项目不要填写,励志类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类项目不要填写,如确无获奖项目可填“无”。

(7)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一律使用第一人称,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8)表格中“推荐理由”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9)表格中“院(系)意见”栏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10)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申请人、推荐人和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亲自手写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公章代替;所有需要加盖公章处必须加盖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省政府奖学金审批汇总表》(一式一份),电子稿及文本稿,以及获奖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电子稿及文本稿,加盖院系公章。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双面打印,文本稿,每个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及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3、《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电子稿及文本稿,一式一份,需加盖院系公章。

(四)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表按照2014年版《(**-**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含本人页及索引页);

3、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及名次、综合测评成绩名次,以及测评范围内所有学生的学生成绩及名次,并加盖院系公章。

(五)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一式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资助学生人数,档次划分及资助标准发放情况等),电子稿及文本稿,加盖院系公章。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文本稿一式一份。

3、《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稿及文本稿(一式一份),加盖院系公章。

在评审过程中,申请材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并予以警告处分。各院系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

国家奖学金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于10月13日上午10:00前,省政府奖学金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于10月23日上午10:00前,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材料10月27日前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楼122房间)。

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评审系统内容要与纸质材料内容相同。

咨询电话:3821602 联系人:李欣怡

附件:1、国家奖学金填表说明

2、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填表说明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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